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
법치연구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2013年
7期
26-37
,共12页
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客体%以出卖为目的%实行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
枴賣婦女、兒童罪%犯罪客體%以齣賣為目的%實行行為%違揹被害人意誌
괴매부녀、인동죄%범죄객체%이출매위목적%실행행위%위배피해인의지
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枴賣行為客觀上完全可能現實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體安全或傢庭關繫,但是將其作為枴賣婦女、兒童罪的穩定的法益,不僅不利于對婦女、兒童權益的週延保護,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規定本罪的目的.將人格尊嚴視為本罪的犯罪客體,既能實現相關刑法條文之間的協調,又揭示和反映瞭本罪的本質特徵,同時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剝削”與“齣賣”之間的實質聯繫,有利于國內法與國際法的接軌.枴賣婦女、兒童罪與人口販運罪之間的差異,不僅不足以影響我國全麵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而且可以兼顧我國社會髮展的歷史和現實國情,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本罪的打擊範圍,更好地反映國際法和國內法保護婦女、兒童的立法宗旨.採納“人格尊嚴說”,有利于確定“以齣賣為目的”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確定枴賣婦女、兒童罪的實行行為,有利于否定“違揹被害人意誌”的構成要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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