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19期
166-167
,共2页
大学生%兼职劳动%主体资格
大學生%兼職勞動%主體資格
대학생%겸직노동%주체자격
大学生兼职现象十分普遍,劳动法对此却缺乏保障.本文从现行规定出发进行评价并在理论上予以应然的定性,把大学生兼职分为由民法调整的非用人单位兼职和应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兼职,且从“兼职与劳动”、“大学生与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的角度论证它们之间的存在的契合,由此说明大学生在从事用人单位兼职时应被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以期使相关立法予以修订、完善.
大學生兼職現象十分普遍,勞動法對此卻缺乏保障.本文從現行規定齣髮進行評價併在理論上予以應然的定性,把大學生兼職分為由民法調整的非用人單位兼職和應由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兼職,且從“兼職與勞動”、“大學生與勞動法意義上的主體”的角度論證它們之間的存在的契閤,由此說明大學生在從事用人單位兼職時應被認定為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以期使相關立法予以脩訂、完善.
대학생겸직현상십분보편,노동법대차각결핍보장.본문종현행규정출발진행평개병재이론상여이응연적정성,파대학생겸직분위유민법조정적비용인단위겸직화응유노동법조정적용인단위겸직,차종“겸직여노동”、“대학생여노동법의의상적주체”적각도론증타문지간적존재적계합,유차설명대학생재종사용인단위겸직시응피인정위노동법상적노동자,이기사상관입법여이수정、완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