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안휘대학학보(철학사회과학판)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2014年
4期
135-143
,共9页
保险利益%合同效力%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保險利益%閤同效力%財產保險%責任保險
보험이익%합동효력%재산보험%책임보험
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分别进行了规定,相对于之前的保险法而言更为细致、合理.但该法只是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其他时点是否仍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变化对合同效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没有作出说明.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已生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持续性的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失效.
2009年2月28日脩訂後的《保險法》區分人身保險閤同和財產保險閤同,對具有保險利益的時點分彆進行瞭規定,相對于之前的保險法而言更為細緻、閤理.但該法隻是規定瞭人身保險閤同應噹在閤同訂立時、財產保險閤同在齣險時具有保險利益,至于在其他時點是否仍需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變化對閤同效力將產生怎樣的影響併沒有作齣說明.保險利益可以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和責任保險三箇方麵.在財產保險閤同中,隻要保險事故髮生時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閤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險閤同中,隻要投保人在訂立閤同時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閤同在訂立時就已生效;在責任保險閤同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持續性的保險利益,隻要投保人喪失保險利益,保險閤同則失效.
2009년2월28일수정후적《보험법》구분인신보험합동화재산보험합동,대구유보험이익적시점분별진행료규정,상대우지전적보험법이언경위세치、합리.단해법지시규정료인신보험합동응당재합동정립시、재산보험합동재출험시구유보험이익,지우재기타시점시부잉수구유보험이익,보험이익적변화대합동효력장산생즘양적영향병몰유작출설명.보험이익가이분위재산보험、인신보험화책임보험삼개방면.재재산보험합동중,지요보험사고발생시구유보험이익,해보험합동취이생효;재인신보험합동중,지요투보인재정립합동시구유보험이익,해보험합동재정립시취이생효;재책임보험합동중,투보인대보험표적응구유지속성적보험이익,지요투보인상실보험이익,보험합동칙실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