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法製與經濟(上半月)
법제여경제(상반월)
FaZhi Yu JingJi
2014年
10期
83-85
,共3页
弱势群体%民事司法保护
弱勢群體%民事司法保護
약세군체%민사사법보호
为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已形成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应正确认定弱势群体并对其进行程序、实体保护以及司法救助,同时应争取社会公众对对弱势群体的上述保护的认同并尽可能将该保护规则化、适度化,反对个别人利用弱势身份谋取超额利益。
為促進社會和諧,我國對弱勢群體進行特殊保護已形成製度。在我國民事司法活動中,人民法院應正確認定弱勢群體併對其進行程序、實體保護以及司法救助,同時應爭取社會公衆對對弱勢群體的上述保護的認同併儘可能將該保護規則化、適度化,反對箇彆人利用弱勢身份謀取超額利益。
위촉진사회화해,아국대약세군체진행특수보호이형성제도。재아국민사사법활동중,인민법원응정학인정약세군체병대기진행정서、실체보호이급사법구조,동시응쟁취사회공음대대약세군체적상술보호적인동병진가능장해보호규칙화、괄도화,반대개별인이용약세신빈모취초액이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