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
法製博覽
법제박람
legality Vision
2014年
21期
137-138
,共2页
胎儿%民事权利%侵权%损害赔偿%保护
胎兒%民事權利%侵權%損害賠償%保護
태인%민사권리%침권%손해배상%보호
在我国现行法学理论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由于未从母体分离,所以不能取得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那么若其人身利益受到侵害,就无法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获得法律保护。而我国在胎儿权利保护这方面的立法中还存在很大的空白,不利于胎儿人身利益的保护,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着手,扩大民事权利制度的保护范围,完善立法对胎儿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
在我國現行法學理論中,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齣生。胎兒由于未從母體分離,所以不能取得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那麽若其人身利益受到侵害,就無法以民事主體的身份穫得法律保護。而我國在胎兒權利保護這方麵的立法中還存在很大的空白,不利于胎兒人身利益的保護,也嚴重影響瞭社會的公平。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鬚從製度層麵著手,擴大民事權利製度的保護範圍,完善立法對胎兒人身權利的保護措施。
재아국현행법학이론중,자연인적권리능력시우출생。태인유우미종모체분리,소이불능취득독립적민사권리능력。나요약기인신이익수도침해,취무법이민사주체적신빈획득법률보호。이아국재태인권리보호저방면적입법중환존재흔대적공백,불리우태인인신이익적보호,야엄중영향료사회적공평。인차요해결저일문제,필수종제도층면착수,확대민사권리제도적보호범위,완선입법대태인인신권리적보호조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