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32期
242-243
,共2页
司法适用%公平%司法赔偿
司法適用%公平%司法賠償
사법괄용%공평%사법배상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它的两面性,既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它积极的一面在于增加对当事人的赔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后能够减少上访,并且被害人的人权也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在被告人看来,如果赔偿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刑期也能够减少,所以被告人在赔偿上是有一定好处的,如果对于被告人来说,赔偿和不赔偿是一样的效果,那就是不利的.
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有它的兩麵性,既有積極的意義,也有消極的意義.它積極的一麵在于增加對噹事人的賠償,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滿足後能夠減少上訪,併且被害人的人權也得到瞭相應的保障.在被告人看來,如果賠償能夠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相應的刑期也能夠減少,所以被告人在賠償上是有一定好處的,如果對于被告人來說,賠償和不賠償是一樣的效果,那就是不利的.
아국법률중규정적배상재사법실천중유타적량면성,기유적겁적의의,야유소겁적의의.타적겁적일면재우증가대당사인적배상,피해인적이익득도만족후능구감소상방,병차피해인적인권야득도료상응적보장.재피고인간래,여과배상능구득도피해인적량해,야재일정정도상감소료피고인적형사책임,상응적형기야능구감소,소이피고인재배상상시유일정호처적,여과대우피고인래설,배상화불배상시일양적효과,나취시불리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