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33期
280-281
,共2页
无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訴訟離婚%代理
무행위능력인%소송리혼%대리
对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离婚、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是否可以代理问题的看法,而后借鉴其他地区、国家的诉讼离婚代理的规定,提出无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的方式诉讼离婚,并建议由除配偶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暂时担任监护人,从而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再依据法院对离婚诉讼的不同判决最终决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为无行为能力人提出有关于是否离婚的实体权利的处分.
對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可以離婚、無行為能力人離婚是否可以代理問題的看法,而後藉鑒其他地區、國傢的訴訟離婚代理的規定,提齣無行為能力人可以通過法定代理的方式訴訟離婚,併建議由除配偶外的其他有鑑護資格的人員暫時擔任鑑護人,從而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與訴訟,再依據法院對離婚訴訟的不同判決最終決定無行為能力人的鑑護人;代理人的權限包括為無行為能力人提齣有關于是否離婚的實體權利的處分.
대무행위능력인시부가이리혼、무행위능력인리혼시부가이대리문제적간법,이후차감기타지구、국가적소송리혼대리적규정,제출무행위능력인가이통과법정대리적방식소송리혼,병건의유제배우외적기타유감호자격적인원잠시담임감호인,종이이법정대리인신빈삼여소송,재의거법원대리혼소송적불동판결최종결정무행위능력인적감호인;대리인적권한포괄위무행위능력인제출유관우시부리혼적실체권리적처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