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4年
33期
276-277
,共2页
名人形象权%商业化%法律保护
名人形象權%商業化%法律保護
명인형상권%상업화%법률보호
民法中关于人格权是非财产化的划分变得不绝对.名人肖像因被有偿使用而具有不可估量的市场价值.进而有学者提出自然人“人格商品化”的概念.即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拥有者,将自己的这些人格标识有偿地授权许可杝人以商业目的使用.被授权人从使用活动中获取商业利润.由此基于市场自由经济形象商业化和侵权形式的多样性和保护的不用延性,形象权的保护问题日趋明显.
民法中關于人格權是非財產化的劃分變得不絕對.名人肖像因被有償使用而具有不可估量的市場價值.進而有學者提齣自然人“人格商品化”的概唸.即姓名、肖像等人格標識的擁有者,將自己的這些人格標識有償地授權許可杝人以商業目的使用.被授權人從使用活動中穫取商業利潤.由此基于市場自由經濟形象商業化和侵權形式的多樣性和保護的不用延性,形象權的保護問題日趨明顯.
민법중관우인격권시비재산화적화분변득불절대.명인초상인피유상사용이구유불가고량적시장개치.진이유학자제출자연인“인격상품화”적개념.즉성명、초상등인격표식적옹유자,장자기적저사인격표식유상지수권허가이인이상업목적사용.피수권인종사용활동중획취상업리윤.유차기우시장자유경제형상상업화화침권형식적다양성화보호적불용연성,형상권적보호문제일추명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