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业务
辦公室業務
판공실업무
OFFICE PRACTICE
2014年
11期
237-238
,共2页
民事诉讼%证据%质证
民事訴訟%證據%質證
민사소송%증거%질증
质证作为民事审判的一项制度规定于我国的法律之中,《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法律只对质证作了原则性的概括性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未能作详尽的规定,以至于在审判实践中各行其是,抑制了质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拟对质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質證作為民事審判的一項製度規定于我國的法律之中,《民訴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噹在法庭上齣示,併由噹事人互相質證”,但法律隻對質證作瞭原則性的概括性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在具體操作中的問題未能作詳儘的規定,以至于在審判實踐中各行其是,抑製瞭質證製度作用的髮揮。本文擬對質證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질증작위민사심판적일항제도규정우아국적법률지중,《민소법》제66조규정“증거응당재법정상출시,병유당사인호상질증”,단법률지대질증작료원칙성적개괄성규정,대우인민법원재구체조작중적문제미능작상진적규정,이지우재심판실천중각행기시,억제료질증제도작용적발휘。본문의대질증적상관문제진행탐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