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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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6期
20-21
,共2页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单放货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货抵目的港后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即为时效起算的“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榦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無單放貨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無單放貨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承運人應噹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貨牴目的港後具備交付條件的閤理日期,即為時效起算的“應噹交付貨物之日”。
〖제요〗최고인민법원《관우심리무정본제단교부화물안건괄용법률약간문제적규정》(이하간칭《무단방화사법해석》)제십사조규정,무단방화안건적소송시효위일년,자승운인응당교부화물지일기계산。화저목적항후구비교부조건적합리일기,즉위시효기산적“응당교부화물지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