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法製與經濟(中旬刊)
법제여경제(중순간)
LEGAL & ECONOMY
2013年
5期
72-73
,共2页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利他合同%改造%设置
《閤同法》第六十四條%利他閤同%改造%設置
《합동법》제륙십사조%이타합동%개조%설치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未规定第三人请求权,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应对该条规定进行改造和完善.可以通过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解释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在修订《合同法》时可以修正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赋予第三人请求权,并对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也进行修正,从而真正确立起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
《閤同法》第六十四條未規定第三人請求權,併不是真正意義的利他閤同,應對該條規定進行改造和完善.可以通過對《閤同法》第六十四條解釋來保護第三人利益,在脩訂《閤同法》時可以脩正閤同相對性原則,明確賦予第三人請求權,併對保險法、海商法等法律中相關規定也進行脩正,從而真正確立起我國的利他閤同製度.
《합동법》제륙십사조미규정제삼인청구권,병불시진정의의적이타합동,응대해조규정진행개조화완선.가이통과대《합동법》제륙십사조해석래보호제삼인이익,재수정《합동법》시가이수정합동상대성원칙,명학부여제삼인청구권,병대보험법、해상법등법률중상관규정야진행수정,종이진정학립기아국적이타합동제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