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
法製博覽
법제박람
legality Vision
2015年
3期
113-113,112
,共2页
可撤销婚姻%胁迫
可撤銷婚姻%脅迫
가철소혼인%협박
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制度。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立法在处理违法婚姻上的空白,使得我国处理违法婚姻有了统一的标准,促进了我国婚姻关系良性发展,保证了我国婚姻家庭的质量。然而,我国《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其仍存在法定事由范围过窄、请求权主体单一等缺陷,为此,笔者将重点研究可撤销婚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求完善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
可撤銷婚姻製度是我國在2001年脩正的《婚姻法》中新增加的製度。該項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補瞭我國立法在處理違法婚姻上的空白,使得我國處理違法婚姻有瞭統一的標準,促進瞭我國婚姻關繫良性髮展,保證瞭我國婚姻傢庭的質量。然而,我國《婚姻法》對可撤銷婚姻製度的規定過于簡單,其仍存在法定事由範圍過窄、請求權主體單一等缺陷,為此,筆者將重點研究可撤銷婚姻存在的問題併提齣相應建議,以求完善我國可撤銷婚姻製度。
가철소혼인제도시아국재2001년수정적《혼인법》중신증가적제도。해항제도재일정정도상전보료아국입법재처리위법혼인상적공백,사득아국처리위법혼인유료통일적표준,촉진료아국혼인관계량성발전,보증료아국혼인가정적질량。연이,아국《혼인법》대가철소혼인제도적규정과우간단,기잉존재법정사유범위과착、청구권주체단일등결함,위차,필자장중점연구가철소혼인존재적문제병제출상응건의,이구완선아국가철소혼인제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