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评论
人大法律評論
인대법률평론
2011年
2期
156-177
,共22页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审查基准%职业自由选择权%参政权%平等权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審查基準%職業自由選擇權%參政權%平等權
수과형사처벌적인%심사기준%직업자유선택권%삼정권%평등권
《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从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法律规定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行政伦理的考量.但是,借鉴德国有关职业选择权的审查基准,结合宪法学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法学、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来看,该项立法并未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选择侵害更小的手段来限制他们的职业自由选择权;而且,侵害了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平等权、参政权和职业自由选择权;同时,给社会秩序带来的潜在的危害,造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所得收益明显小于其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所以,该项立法内容有违宪的嫌疑.
《公務員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從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來看,該條法律規定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行政倫理的攷量.但是,藉鑒德國有關職業選擇權的審查基準,結閤憲法學原理和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刑法學、犯罪心理學的理論來看,該項立法併未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選擇侵害更小的手段來限製他們的職業自由選擇權;而且,侵害瞭受過刑事處罰的公民的人格尊嚴、平等權、參政權和職業自由選擇權;同時,給社會秩序帶來的潛在的危害,造成瞭我國法律體繫內部的矛盾和遲突.由此也可以看齣,立法所得收益明顯小于其對受過刑事處罰的公民的權益和社會秩序的損害.所以,該項立法內容有違憲的嫌疑.
《공무원법》제24조제1항규정,증인범죄수과형사처벌적인,불득피록용위공무원.종입법원의화입법목적래간,해조법률규정시기우공공이익적수요화행정윤리적고량.단시,차감덕국유관직업선택권적심사기준,결합헌법학원리화상관법률규정이급형법학、범죄심이학적이론래간,해항입법병미대수과형사처벌적인선택침해경소적수단래한제타문적직업자유선택권;이차,침해료수과형사처벌적공민적인격존엄、평등권、삼정권화직업자유선택권;동시,급사회질서대래적잠재적위해,조성료아국법률체계내부적모순화충돌.유차야가이간출,입법소득수익명현소우기대수과형사처벌적공민적권익화사회질서적손해.소이,해항입법내용유위헌적혐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