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
법치연구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2015年
1期
129-136
,共8页
公用事业%民营化%生存照顾%普遍服务
公用事業%民營化%生存照顧%普遍服務
공용사업%민영화%생존조고%보편복무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引发了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公机构”还是“私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以中断供应引发的服务供应纠纷为例,通过域外案例的比较观察可得,英国法和德国法均从行为性质这一实质标准而非产权性质这一形式标准进行判断。当供应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它构成一个公法上的主体,应对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基本公用事业服务的供应提供公法保护。
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引髮瞭公用事業企業在法律上屬于“公機構”還是“私企業”的職能定性問題。以中斷供應引髮的服務供應糾紛為例,通過域外案例的比較觀察可得,英國法和德國法均從行為性質這一實質標準而非產權性質這一形式標準進行判斷。噹供應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時,它構成一箇公法上的主體,應對公民穫得一箇持續的基本公用事業服務的供應提供公法保護。
공용사업민영화개혁인발료공용사업기업재법률상속우“공궤구”환시“사기업”적직능정성문제。이중단공응인발적복무공응규분위례,통과역외안례적비교관찰가득,영국법화덕국법균종행위성질저일실질표준이비산권성질저일형식표준진행판단。당공응기업리행보편복무의무시,타구성일개공법상적주체,응대공민획득일개지속적기본공용사업복무적공응제공공법보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