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商丘師範學院學報
상구사범학원학보
JOURNAL OF SHANGQIU TEACHERS COLLEGE
2015年
1期
39-42
,共4页
《皇帝四经》%道%理%法%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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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황제사경》%도%리%법%명%도
《黄帝四经》中的“理”与“道”联系紧密,二者之间有着顺畅的沟通渠道,将“理”与“道”对勘,方显“道、理”之同异以及理之内涵、理之层次及理之意义。“理”有“天理”之意,这与作为“本原、本始”的终极之道相当。“道、理”有别,疏密不同,道若“为一、为总”,则理“为多、为分”。道生法,法者,由道而出,但“道”必须经过现实的下落过程,外化“道”、承担“道”各种实际功能者为“理”。理为现实中法的依据与规范性标准,由理到法,便有“法度、刑名”清晰化之要求,而一旦“刑名法度”规范化、清晰化,紧接着便是“循名责实”之需要。然而,不是任何人都能承担起“循名责实”之重任,因而“顺道、执道与体道者”便成了最终有资格充当“循名责实”之主体。
《黃帝四經》中的“理”與“道”聯繫緊密,二者之間有著順暢的溝通渠道,將“理”與“道”對勘,方顯“道、理”之同異以及理之內涵、理之層次及理之意義。“理”有“天理”之意,這與作為“本原、本始”的終極之道相噹。“道、理”有彆,疏密不同,道若“為一、為總”,則理“為多、為分”。道生法,法者,由道而齣,但“道”必鬚經過現實的下落過程,外化“道”、承擔“道”各種實際功能者為“理”。理為現實中法的依據與規範性標準,由理到法,便有“法度、刑名”清晰化之要求,而一旦“刑名法度”規範化、清晰化,緊接著便是“循名責實”之需要。然而,不是任何人都能承擔起“循名責實”之重任,因而“順道、執道與體道者”便成瞭最終有資格充噹“循名責實”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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