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
現代法學
현대법학
MODERN LAW SCIENCE
2014年
6期
27-38
,共12页
《合同法》第121条%履行辅助人%特别保障责任
《閤同法》第121條%履行輔助人%特彆保障責任
《합동법》제121조%리행보조인%특별보장책임
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自债权人对合同上之预见的尊重,即债务人得以免责的诸项要件不会因其役使第三人而发生变更.其实定法依据是有关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07条,并不需要《合同法》第121条或者其他的实定法规定补强.出于政策考量在某些情形或许需要债务人为非履行辅助人之行为负担特别保障责任,但这时需要特别立法,《合同法》第121条依然全无用武之地.
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的不噹履行負擔閤同責任的理論基礎,來自債權人對閤同上之預見的尊重,即債務人得以免責的諸項要件不會因其役使第三人而髮生變更.其實定法依據是有關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閤同法》第107條,併不需要《閤同法》第121條或者其他的實定法規定補彊.齣于政策攷量在某些情形或許需要債務人為非履行輔助人之行為負擔特彆保障責任,但這時需要特彆立法,《閤同法》第121條依然全無用武之地.
채무인위리행보조인적불당리행부담합동책임적이론기출,래자채권인대합동상지예견적존중,즉채무인득이면책적제항요건불회인기역사제삼인이발생변경.기실정법의거시유관위약책임적일반규정——《합동법》제107조,병불수요《합동법》제121조혹자기타적실정법규정보강.출우정책고량재모사정형혹허수요채무인위비리행보조인지행위부담특별보장책임,단저시수요특별입법,《합동법》제121조의연전무용무지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