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1期
243-244
,共2页
动物%法律人格%动物主体化%动物福利
動物%法律人格%動物主體化%動物福利
동물%법률인격%동물주체화%동물복리
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愈来愈多的学者主张动物具有权利主体地位,更有学者提出赋予动物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权利.然而,在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以法律关系客体的身份出现的.主张动物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不仅具有逻辑推理上的缺陷更是对“主、客二分法”这一法律结构和由此结构所维护的法律秩序的极大冲击.因此,本文力图否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
隨著環境倫理學的髮展,愈來愈多的學者主張動物具有權利主體地位,更有學者提齣賦予動物在法律層麵上的相關權利.然而,在傳統民法上,動物一直是以法律關繫客體的身份齣現的.主張動物具有法律主體地位不僅具有邏輯推理上的缺陷更是對“主、客二分法”這一法律結構和由此結構所維護的法律秩序的極大遲擊.因此,本文力圖否定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
수착배경윤리학적발전,유래유다적학자주장동물구유권리주체지위,경유학자제출부여동물재법률층면상적상관권리.연이,재전통민법상,동물일직시이법률관계객체적신빈출현적.주장동물구유법률주체지위불부구유라집추리상적결함경시대“주、객이분법”저일법률결구화유차결구소유호적법률질서적겁대충격.인차,본문력도부정동물적법률주체지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