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
법률방법
Legal method
2015年
1期
29-42
,共14页
通说%多数说%少数说%共识%主导性
通說%多數說%少數說%共識%主導性
통설%다수설%소수설%공식%주도성
作为术语,“通说”一语在中国法学界至少已有百年的历史,其最初更可能来源于日文汉字“通説”,而其如何英译并未形成通说.法学通说是在某(些)法域内形成的具有普遍共识的法学命题,是学说中之权威者.多数说与少数说是量的区别,而通说与有力说则是质的区别.通说与多数说关系最为密切,但二者并不等同,通说的形成要求学界多数的支持,并占据主导地位.“通说”不仅存在法学领域,在其他领域也有应用.
作為術語,“通說”一語在中國法學界至少已有百年的歷史,其最初更可能來源于日文漢字“通説”,而其如何英譯併未形成通說.法學通說是在某(些)法域內形成的具有普遍共識的法學命題,是學說中之權威者.多數說與少數說是量的區彆,而通說與有力說則是質的區彆.通說與多數說關繫最為密切,但二者併不等同,通說的形成要求學界多數的支持,併佔據主導地位.“通說”不僅存在法學領域,在其他領域也有應用.
작위술어,“통설”일어재중국법학계지소이유백년적역사,기최초경가능래원우일문한자“통설”,이기여하영역병미형성통설.법학통설시재모(사)법역내형성적구유보편공식적법학명제,시학설중지권위자.다수설여소수설시량적구별,이통설여유력설칙시질적구별.통설여다수설관계최위밀절,단이자병불등동,통설적형성요구학계다수적지지,병점거주도지위.“통설”불부존재법학영역,재기타영역야유응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