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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지식산권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5年
4期
53-60,71
,共9页
“微信”%消费者%公共利益%不良影响
“微信”%消費者%公共利益%不良影響
“미신”%소비자%공공이익%불량영향
通过“微信”商标案我们看到,商标的标识功能和交流媒介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任何一件商标都不可能成为一项纯粹的私人权利,不可能与公共利益毫无瓜葛,决定了消费者应当成为商标法中“隐形的上帝”,消费者所代表的利益应当成为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不应当以根本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或标志的要素本身为标准,而应当考虑该标志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涉案商标将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对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应当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
通過“微信”商標案我們看到,商標的標識功能和交流媒介的社會屬性,決定瞭任何一件商標都不可能成為一項純粹的私人權利,不可能與公共利益毫無瓜葛,決定瞭消費者應噹成為商標法中“隱形的上帝”,消費者所代錶的利益應噹成為商標法上的公共利益.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規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時,不應噹以根本不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標誌或標誌的要素本身為標準,而應噹攷慮該標誌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麵影響”.如果涉案商標將導緻相關公衆髮生混淆誤認,對已經形成的穩定的市場秩序造成消極影響,應噹被認定“具有不良影響”.
통과“미신”상표안아문간도,상표적표식공능화교류매개적사회속성,결정료임하일건상표도불가능성위일항순수적사인권리,불가능여공공이익호무과갈,결정료소비자응당성위상표법중“은형적상제”,소비자소대표적이익응당성위상표법상적공공이익.재심사판단유관표지시부구성《상표법》제10조제1관제(8)항소규정적“구유기타불량영향”시,불응당이근본불가능산생불량영향적표지혹표지적요소본신위표준,이응당고필해표지사용재기지정적상품상,시부“가능대아국정치、경제、문화、종교、민족등사회공공이익화공공질서산생소겁、부면영향”.여과섭안상표장도치상관공음발생혼효오인,대이경형성적은정적시장질서조성소겁영향,응당피인정“구유불량영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