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9期
10-12
,共3页
循环经济法%部门法归属%经济法
循環經濟法%部門法歸屬%經濟法
순배경제법%부문법귀속%경제법
对任何法律的部门法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是对其进行系统性认识的基础性前提.自循环经济法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之后,关于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部门法及其划分标准的基本分析,结合国内不同学者对循环经济法属性的不同观点,认定循环经济法应当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并处于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并列的地位.
對任何法律的部門法屬性進行明確的界定,是對其進行繫統性認識的基礎性前提.自循環經濟法進入人們的研究視野之後,關于循環經濟法的部門法屬性問題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本文通過對部門法及其劃分標準的基本分析,結閤國內不同學者對循環經濟法屬性的不同觀點,認定循環經濟法應噹屬于經濟法的範疇,併處于與宏觀調控法、市場鑑管法併列的地位.
대임하법률적부문법속성진행명학적계정,시대기진행계통성인식적기출성전제.자순배경제법진입인문적연구시야지후,관우순배경제법적부문법속성문제일직존재착교대적쟁의,본문통과대부문법급기화분표준적기본분석,결합국내불동학자대순배경제법속성적불동관점,인정순배경제법응당속우경제법적범주,병처우여굉관조공법、시장감관법병렬적지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