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商丘師範學院學報
상구사범학원학보
JOURNAL OF SHANGQIU TEACHERS COLLEGE
2015年
4期
113-116
,共4页
法律援助%市场化运作%经济合同
法律援助%市場化運作%經濟閤同
법률원조%시장화운작%경제합동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构建之始,即确立了由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工作者或律师的实施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此种模式的弊端和不足日益凸显。法律援助服务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应该纳入市场化运作的范畴,政府可以通过向律师或社会组织“购买”,以市场化的手段配置法律援助资源,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我國法律援助製度構建之始,即確立瞭由法律援助機構或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工作者或律師的實施模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髮展,此種模式的弊耑和不足日益凸顯。法律援助服務作為一種“稀缺資源”,應該納入市場化運作的範疇,政府可以通過嚮律師或社會組織“購買”,以市場化的手段配置法律援助資源,從而更有效地保護弱勢群體的閤法權益,保障民生,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아국법률원조제도구건지시,즉학립료유법률원조궤구혹법원지정법률원조공작자혹률사적실시모식。수착사회주의시장경제적발전,차충모식적폐단화불족일익철현。법률원조복무작위일충“희결자원”,응해납입시장화운작적범주,정부가이통과향률사혹사회조직“구매”,이시장화적수단배치법률원조자원,종이경유효지보호약세군체적합법권익,보장민생,실현사회효익적최대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