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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ONICS DIY
2015年
12期
285-285
,共1页
环渤海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危险犯%污染环境罪
環渤海經濟區%生態文明建設%危險犯%汙染環境罪
배발해경제구%생태문명건설%위험범%오염배경죄
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引发了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是否已经设立了危险犯的问题的思考。现行刑法及司法实践仍将污染环境罪成立实害犯而非危险犯,但是污染环境罪不应以实害结果为定罪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由环境类犯罪具有的性质决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潜伏性、发病周期长等;在可行性方面,国外成立危险犯的成功经验和积极作用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环境权理论的引进和推广为我国污染环境罪成立危险犯提供了孕育的土壤。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的思考希望在推进环渤海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规制各主体的污染行为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隨著2011年《刑法脩正案(八)》(以下簡稱脩八)將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更改為汙染環境罪,引髮瞭學界關于汙染環境罪是否已經設立瞭危險犯的問題的思攷。現行刑法及司法實踐仍將汙染環境罪成立實害犯而非危險犯,但是汙染環境罪不應以實害結果為定罪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由環境類犯罪具有的性質決定——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法益侵害的緊迫性、潛伏性、髮病週期長等;在可行性方麵,國外成立危險犯的成功經驗和積極作用對我國有很好的藉鑒意義,環境權理論的引進和推廣為我國汙染環境罪成立危險犯提供瞭孕育的土壤。成立汙染環境罪的危險犯的思攷希望在推進環渤海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和規製各主體的汙染行為方麵有積極的作用。
수착2011년《형법수정안(팔)》(이하간칭수팔)장중대배경오염사고죄경개위오염배경죄,인발료학계관우오염배경죄시부이경설립료위험범적문제적사고。현행형법급사법실천잉장오염배경죄성립실해범이비위험범,단시오염배경죄불응이실해결과위정죄유기필요성화가행성:필요성주요유배경류범죄구유적성질결정——엄중적사회위해성、법익침해적긴박성、잠복성、발병주기장등;재가행성방면,국외성립위험범적성공경험화적겁작용대아국유흔호적차감의의,배경권이론적인진화추엄위아국오염배경죄성립위험범제공료잉육적토양。성립오염배경죄적위험범적사고희망재추진배발해구역생태문명건설화규제각주체적오염행위방면유적겁적작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