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知识产权
電子知識產權
전자지식산권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5年
5期
58-63
,共6页
不良影响%公共利益%商标使用
不良影響%公共利益%商標使用
불량영향%공공이익%상표사용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微信异议”案件的审理是在中国现行商标法律规定并不完备的情形下,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商标的价值本质做出的最终选择.虽然本案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之处,但这些争议是因为《商标法》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引起.“微信异议”案件给予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存在不閤理之處, “微信異議”案件的審理是在中國現行商標法律規定併不完備的情形下,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根據商標的價值本質做齣的最終選擇.雖然本案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適用存在一定的爭議之處,但這些爭議是因為《商標法》規定本身存在的問題而引起.“微信異議”案件給予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
《상표법》제십조제일관제(팔)항적규정존재불합리지처, “미신이의”안건적심리시재중국현행상표법률규정병불완비적정형하,행정부문화사법궤관근거상표적개치본질주출적최종선택.수연본안중《상표법》제십조제일관제(팔)항적괄용존재일정적쟁의지처,단저사쟁의시인위《상표법》규정본신존재적문제이인기.“미신이의”안건급여아문흔다유익적계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