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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2015年
13期
222-222
,共1页
反家庭暴力法%主体%非婚同居
反傢庭暴力法%主體%非婚同居
반가정폭역법%주체%비혼동거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即“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结合国内外发展需要,对“家庭”的定义应采扩大解释,除基于婚姻和血缘组成的家庭外,还应包括非婚同居家庭。
《反傢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的主體適用範圍僅限于傢庭成員之間,即“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結閤國內外髮展需要,對“傢庭”的定義應採擴大解釋,除基于婚姻和血緣組成的傢庭外,還應包括非婚同居傢庭。
《반가정폭역법(정구의견고)》제이조규정적주체괄용범위부한우가정성원지간,즉“배우、부모、자녀이급기타공동생활적근친속。”결합국내외발전수요,대“가정”적정의응채확대해석,제기우혼인화혈연조성적가정외,환응포괄비혼동거가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