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苑
證券法苑
증권법원
ZHENG QUAN FA YUAN
2015年
1期
194-207
,共14页
中小企业私募债%受托管理人%正当当事人
中小企業私募債%受託管理人%正噹噹事人
중소기업사모채%수탁관리인%정당당사인
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当当事人地位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而受托管理人不能以实质的正当当事人身份进入诉讼中.但鉴于我国不采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以及受托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其作为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之一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人进入诉讼没有障碍.明确受托管理人在诉讼法上的正当当事人地位,扩大了债券持有人的诉讼路径选择,有助于节约债券持有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
私募債受託管理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正噹噹事人地位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故而受託管理人不能以實質的正噹噹事人身份進入訴訟中.但鑒于我國不採彊製律師代理製度以及受託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其作為形式的正噹噹事人之一的任意的訴訟擔噹人進入訴訟沒有障礙.明確受託管理人在訴訟法上的正噹噹事人地位,擴大瞭債券持有人的訴訟路徑選擇,有助于節約債券持有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也有助于完善我國債券受託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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