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榦部學院學報
흑룡강성정법관리간부학원학보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2015年
4期
30-32
,共3页
公有公共设施%赔偿责任%国家赔偿
公有公共設施%賠償責任%國傢賠償
공유공공설시%배상책임%국가배상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由民法调整存在着欠缺法理依据、不利于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对设置者、管理者显失公平的问题.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严重性、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要求等必要性要求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在国家赔偿法中增加“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法律规定,并辅之合理的配套程序.
公有公共設施緻害由民法調整存在著欠缺法理依據、不利于保障受害者閤法權益、對設置者、管理者顯失公平的問題.公有公共設施緻害的嚴重性、保障受害者閤法權益的需要、服務型政府的職能要求等必要性要求將公有公共設施緻害納入國傢賠償的範疇,在國傢賠償法中增加“公有公共設施緻害”的法律規定,併輔之閤理的配套程序.
공유공공설시치해유민법조정존재착흠결법리의거、불리우보장수해자합법권익、대설치자、관리자현실공평적문제.공유공공설시치해적엄중성、보장수해자합법권익적수요、복무형정부적직능요구등필요성요구장공유공공설시치해납입국가배상적범주,재국가배상법중증가“공유공공설시치해”적법률규정,병보지합리적배투정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