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20期
75-76
,共2页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未成年人%電子閤同%締約能力
미성년인%전자합동%체약능력
在现代网络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参与主体的低龄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未成年人通过数码产品经过“非面对面”的方式与电商签订合同,若交易产生纠纷,则会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从而影响其订立的合同效力.本文指出,电子合同本质上仍属于合同,应属民法范畴.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认定,是遵循传统民法理论的规定还是突破传统制度,国内法学界尚存争议且至今仍未统一.
在現代網絡髮展的揹景下,網絡參與主體的低齡化已成為一種趨勢.未成年人通過數碼產品經過“非麵對麵”的方式與電商籤訂閤同,若交易產生糾紛,則會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從而影響其訂立的閤同效力.本文指齣,電子閤同本質上仍屬于閤同,應屬民法範疇.而對于未成年人的電子締約能力認定,是遵循傳統民法理論的規定還是突破傳統製度,國內法學界尚存爭議且至今仍未統一.
재현대망락발전적배경하,망락삼여주체적저령화이성위일충추세.미성년인통과수마산품경과“비면대면”적방식여전상첨정합동,약교역산생규분,칙회섭급미성년인적민사행위능력문제,종이영향기정립적합동효력.본문지출,전자합동본질상잉속우합동,응속민법범주.이대우미성년인적전자체약능력인정,시준순전통민법이론적규정환시돌파전통제도,국내법학계상존쟁의차지금잉미통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