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21期
291-292
,共2页
胁从犯%重度胁迫%紧急避险
脅從犯%重度脅迫%緊急避險
협종범%중도협박%긴급피험
本文指出,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受到胁迫而参加犯罪,就会成立胁从犯,行为人在身体完全受强制或受到紧迫的死亡或者重伤害胁迫时,其行为显然不构成犯罪,因此当然也不成立胁从犯.
本文指齣,我國《刑法》第28條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但併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隻要行為人受到脅迫而參加犯罪,就會成立脅從犯,行為人在身體完全受彊製或受到緊迫的死亡或者重傷害脅迫時,其行為顯然不構成犯罪,因此噹然也不成立脅從犯.
본문지출,아국《형법》제28조규정,협종범시지“피협박삼가범죄적(인)”,단병불시재임하정황하,지요행위인수도협박이삼가범죄,취회성립협종범,행위인재신체완전수강제혹수도긴박적사망혹자중상해협박시,기행위현연불구성범죄,인차당연야불성립협종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