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
法製與社會
법제여사회
LEGN SYSTEM AND SOCIETY
2015年
21期
100-101
,共2页
营业%营业权%权利主体
營業%營業權%權利主體
영업%영업권%권리주체
商业和经济交往中的日新月异,给“营业”的概念界定带来很大难度,对此应该采用外延式定义方式来界定.基于“营业”的变动性,建立在“营业”基础上的“营业权”在的边界也不明确.在权利主体既定时,正由于其权利界限的模糊性奠定了其框架权的基本属性,也可称之为新型权利.本文认为用营业权这种新型权利来保护未类型的商业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商業和經濟交往中的日新月異,給“營業”的概唸界定帶來很大難度,對此應該採用外延式定義方式來界定.基于“營業”的變動性,建立在“營業”基礎上的“營業權”在的邊界也不明確.在權利主體既定時,正由于其權利界限的模糊性奠定瞭其框架權的基本屬性,也可稱之為新型權利.本文認為用營業權這種新型權利來保護未類型的商業利益有著重要意義.
상업화경제교왕중적일신월이,급“영업”적개념계정대래흔대난도,대차응해채용외연식정의방식래계정.기우“영업”적변동성,건립재“영업”기출상적“영업권”재적변계야불명학.재권리주체기정시,정유우기권리계한적모호성전정료기광가권적기본속성,야가칭지위신형권리.본문인위용영업권저충신형권리래보호미류형적상업이익유착중요의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