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법률과학-서북정법대학학보
SCIENCEOFLAW JOURNAL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14年
5期
78-89
,共12页
让与禁止%处分禁止%相对无效%强制性规定%警示性规范
讓與禁止%處分禁止%相對無效%彊製性規定%警示性規範
양여금지%처분금지%상대무효%강제성규정%경시성규범
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公法上的讓與禁止屬《閤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彊製性規定”,因而鬚在區分管理性彊製性規定和效力性彊製性規定的基礎上判斷違反讓與禁止的法律後果.私法上的讓與禁止旨在保護特定主體的利益而限製權利人的處分權,故屬相對的讓與禁止而非絕對的讓與禁止.違反相對的讓與禁止與違反國傢機關髮佈的讓與禁令一樣,其後果都是行為相對于所保護的特定主體無效,但受讓人可穫善意取得製度的保護.違反約定的讓與禁止應區分物權和債權而異其效力.《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和《擔保法》第37條既不屬“法律、行政法規的彊製性規定”,也不能理解為關于讓與禁止或處分禁止的規定,它們在性質上都屬警示性規範,因而僅僅是行為規範,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공법상적양여금지속《합동법》제52조제5항규정적“법률、행정법규적강제성규정”,인이수재구분관이성강제성규정화효력성강제성규정적기출상판단위반양여금지적법률후과.사법상적양여금지지재보호특정주체적이익이한제권리인적처분권,고속상대적양여금지이비절대적양여금지.위반상대적양여금지여위반국가궤관발포적양여금령일양,기후과도시행위상대우소보호적특정주체무효,단수양인가획선의취득제도적보호.위반약정적양여금지응구분물권화채권이이기효력.《방지산관리법》제38조화《담보법》제37조기불속“법률、행정법규적강제성규정”,야불능리해위관우양여금지혹처분금지적규정,타문재성질상도속경시성규범,인이부부시행위규범,불능작위재판적의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