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엄서대학학보:철학사회과학판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2009年
S1期
3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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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适格原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訴訟;適格原告
반롱단법;손해배상소송;괄격원고
确立适当的反垄断诉讼原告范围是有效发挥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作用的前提,原告资格不适当既不能有效的发挥反垄断诉讼的作用,也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而且直接影响到受害人获得应有的救济。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此条并未明确谁有权提起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诉讼。通过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认为应赋予经营者、间接购买者以诉权,赋予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以有限诉权。
確立適噹的反壟斷訴訟原告範圍是有效髮揮反壟斷法實施機製作用的前提,原告資格不適噹既不能有效的髮揮反壟斷訴訟的作用,也不利于實現反壟斷法的基本目標,而且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穫得應有的救濟。我國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此條併未明確誰有權提起反壟斷法的損害賠償訴訟。通過藉鑒國外的有關規定,認為應賦予經營者、間接購買者以訴權,賦予消費者組織和行業協會以有限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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