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
中外法學
중외법학
1981年
5期
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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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 司法解剖 尸体保存 保健所 医师 资格 技能水平 人员 规定 日本
尸體解剖 司法解剖 尸體保存 保健所 醫師 資格 技能水平 人員 規定 日本
시체해부 사법해부 시체보존 보건소 의사 자격 기능수평 인원 규정 일본
<正> 日本尸体保存法第二条中规定了尸体解剖的资格。凡准备实施解剖尸体者,必须事先征得解剖所在地保健所长的许可,否则,不得突施。但对以下几种场合,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一、尸体解剖是由具有一定技能水平的,并经厚生大臣(卫生福利部长—译注)认可的医师、牙科医师和其他人员解剖时;
<正> 日本尸體保存法第二條中規定瞭尸體解剖的資格。凡準備實施解剖尸體者,必鬚事先徵得解剖所在地保健所長的許可,否則,不得突施。但對以下幾種場閤,則不受此規定的限製:一、尸體解剖是由具有一定技能水平的,併經厚生大臣(衛生福利部長—譯註)認可的醫師、牙科醫師和其他人員解剖時;
<정> 일본시체보존법제이조중규정료시체해부적자격。범준비실시해부시체자,필수사선정득해부소재지보건소장적허가,부칙,불득돌시。단대이하궤충장합,칙불수차규정적한제:일、시체해부시유구유일정기능수평적,병경후생대신(위생복리부장—역주)인가적의사、아과의사화기타인원해부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