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论丛
北方論叢
북방론총
The Northern Forum
1997年
6期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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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刑事诉讼 无罪推定 辩护 强制措施 被害人
人權 刑事訴訟 無罪推定 辯護 彊製措施 被害人
인권 형사소송 무죄추정 변호 강제조시 피해인
旨在完善诉讼制度、强化人权保护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通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上确定其已构成犯罪,废除了免予起诉,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制度;通过明确辩护人的资格及限制条件,将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时间提前,赋于辩护人较为充分的诉讼权利,健全了辩护制度;通过适当降低逮捕的条件,调整拘留的主体、对象和条件,完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有关内容,废除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通过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控告、起诉、申请抗诉等权利,拒绝权,被告知权、财产返还请求权,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旨在完善訴訟製度、彊化人權保護的八屆人大四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的脩正,通過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定罪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有罪以前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在法律上確定其已構成犯罪,廢除瞭免予起訴,確定瞭未經人民法院審判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製度;通過明確辯護人的資格及限製條件,將辯護人介入訴訟的時間提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的時間提前,賦于辯護人較為充分的訴訟權利,健全瞭辯護製度;通過適噹降低逮捕的條件,調整拘留的主體、對象和條件,完善拘傳、取保候審、鑑視居住的有關內容,廢除瞭收容審查,完善瞭彊製措施製度;通過賦予被害人申請迴避和委託代理人的權利,控告、起訴、申請抗訴等權利,拒絕權,被告知權、財產返還請求權,提高瞭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加彊瞭對被害人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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