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法學
법학
Law Science
1991年
5期
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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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 涉外仲裁 仲裁制度 仲裁机关 首席仲裁员 工商行政部门 双方当事人 经济纠纷案件 仲裁机构 解决纠纷
經濟閤同糾紛 涉外仲裁 仲裁製度 仲裁機關 首席仲裁員 工商行政部門 雙方噹事人 經濟糾紛案件 仲裁機構 解決糾紛
경제합동규분 섭외중재 중재제도 중재궤관 수석중재원 공상행정부문 쌍방당사인 경제규분안건 중재궤구 해결규분
<正> 众所周知,在经济合同法施行前,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基本上按照经济部门的不同系统,分工仲裁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纠纷,如工业、农业、商业等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合同纠纷也由本部门组织仲裁,不同部门之间的,如工、农、商之间的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相应的机关管理,经济合同也由其负责仲裁,经济合同法施行后,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管理,对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负责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整及仲裁,改变了以前的仲裁体系,对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统一,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行使、形成国家单一仲裁体系。笔者认为,在
<正> 衆所週知,在經濟閤同法施行前,經濟閤同的糾紛仲裁,基本上按照經濟部門的不同繫統,分工仲裁本繫統的經濟閤同糾紛,如工業、農業、商業等本繫統的經濟閤同,由各業務主管部門管理,閤同糾紛也由本部門組織仲裁,不同部門之間的,如工、農、商之間的閤同,由各級經濟委員會或相應的機關管理,經濟閤同也由其負責仲裁,經濟閤同法施行後,經濟閤同由各級工商行政部門管理,對不同部門之間所訂立的經濟閤同負責鑑督、檢查和閤同糾紛的調整及仲裁,改變瞭以前的仲裁體繫,對經濟閤同糾紛的仲裁統一,由各級工商行政部門行使、形成國傢單一仲裁體繫。筆者認為,在
<정> 음소주지,재경제합동법시행전,경제합동적규분중재,기본상안조경제부문적불동계통,분공중재본계통적경제합동규분,여공업、농업、상업등본계통적경제합동,유각업무주관부문관리,합동규분야유본부문조직중재,불동부문지간적,여공、농、상지간적합동,유각급경제위원회혹상응적궤관관리,경제합동야유기부책중재,경제합동법시행후,경제합동유각급공상행정부문관리,대불동부문지간소정립적경제합동부책감독、검사화합동규분적조정급중재,개변료이전적중재체계,대경제합동규분적중재통일,유각급공상행정부문행사、형성국가단일중재체계。필자인위,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