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法學傢
법학가
Jurists Review
1989年
3期
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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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 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 国家机关 补充规定 财产来源 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没收财产
國傢工作人員 行為人 閤法收入 差額巨大 國傢機關 補充規定 財產來源 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沒收財產
국가공작인원 행위인 합법수입 차액거대 국가궤관 보충규정 재산래원 형사소송법 전국인대상위회 몰수재산
<正>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财产差额部分。"该条是对非法所得罪的创制。
<正> 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4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1條第1款規定:"國傢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齣明顯超過閤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閤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沒收財產差額部分。"該條是對非法所得罪的創製。
<정> 륙계전국인대상위회24차회의통과적《관우징치탐오죄회뢰죄적보충규정》(이하간칭《규정》)제11조제1관규정:"국가공작인원적재산혹자지출명현초과합법수입,차액거대적,가이책령설명래원,본인불능설명기래원시합법적,차액부분이비법소득론,처오년이하유기도형혹자구역,병처혹자단처몰수재산차액부분。"해조시대비법소득죄적창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