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
法學傢
법학가
Jurists Review
1989年
4期
66~67
,共null页
被逮捕 人犯 判处徒刑 危险性 刑罚 取保候审 刑诉法 条件 刑事诉讼法 批捕
被逮捕 人犯 判處徒刑 危險性 刑罰 取保候審 刑訴法 條件 刑事訴訟法 批捕
피체포 인범 판처도형 위험성 형벌 취보후심 형소법 조건 형사소송법 비포
<正> 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对于刑诉法规定的逮捕人犯的三个
<正> 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犯,採取取保候審、鑑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髮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依法逮捕。對于刑訴法規定的逮捕人犯的三箇
<정> 형사소송법제40조제1관규정:대주요범죄사실이경사청,가능판처도형이상형벌적인범,채취취보후심、감시거주등방법,상불족이방지발생사회위험성,이유체포필요적,응의법체포。대우형소법규정적체포인범적삼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