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
政治與法律
정치여법률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1984年
2期
60~63
,共null页
合同准据法 合同当事人 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选择条款 选择问题 合同领域 国际商事合同 法律含义 商事交易 自由选择
閤同準據法 閤同噹事人 意思自治原則 法律選擇條款 選擇問題 閤同領域 國際商事閤同 法律含義 商事交易 自由選擇
합동준거법 합동당사인 의사자치원칙 법률선택조관 선택문제 합동영역 국제상사합동 법률함의 상사교역 자유선택
<正> 为了说明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准据法选择问题的重要性,我们不妨先举一个实例:瑞典一家厂商与一法国商人签订了一项包销合同,由该商人在法国包销瑞典厂商的产品并领取百分之十的佣金,后来,由于瑞典厂商没有支付佣金,双方发生纠纷。该合同的缔结地为英国,采用的是德文文本,而合同当事人的所属国又分别为瑞典和法国,合同中又没有订立法律选择条款,那么诸如这类合同纠纷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呢?这是本文的主题。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准据法的选择具有两种形式: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和争端受理机构的选择。鉴于争端受理机构的选择具有最终确定的法律含义,本文仅就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问题,结合我国的外贸实践,谈一些看法。
<正> 為瞭說明國際商事交易中閤同準據法選擇問題的重要性,我們不妨先舉一箇實例:瑞典一傢廠商與一法國商人籤訂瞭一項包銷閤同,由該商人在法國包銷瑞典廠商的產品併領取百分之十的傭金,後來,由于瑞典廠商沒有支付傭金,雙方髮生糾紛。該閤同的締結地為英國,採用的是德文文本,而閤同噹事人的所屬國又分彆為瑞典和法國,閤同中又沒有訂立法律選擇條款,那麽諸如這類閤同糾紛應適用何種法律來解決呢?這是本文的主題。就一般商事閤同來說,準據法的選擇具有兩種形式:閤同噹事人的選擇和爭耑受理機構的選擇。鑒于爭耑受理機構的選擇具有最終確定的法律含義,本文僅就國際商事閤同中噹事人對準據法的選擇問題,結閤我國的外貿實踐,談一些看法。
<정> 위료설명국제상사교역중합동준거법선택문제적중요성,아문불방선거일개실례:서전일가엄상여일법국상인첨정료일항포소합동,유해상인재법국포소서전엄상적산품병령취백분지십적용금,후래,유우서전엄상몰유지부용금,쌍방발생규분。해합동적체결지위영국,채용적시덕문문본,이합동당사인적소속국우분별위서전화법국,합동중우몰유정입법률선택조관,나요제여저류합동규분응괄용하충법률래해결니?저시본문적주제。취일반상사합동래설,준거법적선택구유량충형식:합동당사인적선택화쟁단수리궤구적선택。감우쟁단수리궤구적선택구유최종학정적법률함의,본문부취국제상사합동중당사인대준거법적선택문제,결합아국적외무실천,담일사간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