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法學
법학
Law Science
1994年
7期
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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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当 抵押借款 司法解释 抵押人 房屋抵押 抵押权人 建国前 出借人 典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
房屋典噹 牴押藉款 司法解釋 牴押人 房屋牴押 牴押權人 建國前 齣藉人 典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
방옥전당 저압차관 사법해석 저압인 방옥저압 저압권인 건국전 출차인 전권인 최고인민법원
<正> 建国前民间房屋抵押(典当)契约时常混用“抵押”“借款”“回赎”等词语,即“抵押人”在借款时把房屋交给出借人管理使用收益,出借人不收“借款”利息,不支付房租,有的也不规定期限,只写明“抵押人”还款时“赎回”房屋。时过30年之后,“抵押人”的继承人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赎房。这类案件在处理时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契约上写着抵押借款,不能适用有关典当的司法解释,应允许“抵押人”归还借款赎回房屋。笔者
<正> 建國前民間房屋牴押(典噹)契約時常混用“牴押”“藉款”“迴贖”等詞語,即“牴押人”在藉款時把房屋交給齣藉人管理使用收益,齣藉人不收“藉款”利息,不支付房租,有的也不規定期限,隻寫明“牴押人”還款時“贖迴”房屋。時過30年之後,“牴押人”的繼承人纔嚮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贖房。這類案件在處理時存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契約上寫著牴押藉款,不能適用有關典噹的司法解釋,應允許“牴押人”歸還藉款贖迴房屋。筆者
<정> 건국전민간방옥저압(전당)계약시상혼용“저압”“차관”“회속”등사어,즉“저압인”재차관시파방옥교급출차인관리사용수익,출차인불수“차관”이식,불지부방조,유적야불규정기한,지사명“저압인”환관시“속회”방옥。시과30년지후,“저압인”적계승인재향인민법원기소,요구환관속방。저류안건재처리시존유량충불동의견,일충의견인위계약상사착저압차관,불능괄용유관전당적사법해석,응윤허“저압인”귀환차관속회방옥。필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