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
中外法學
중외법학
2002年
5期
63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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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立法例 异议 立法原则 规制 管制 集中 中国 台湾省 修正 禁止
公平交易法 立法例 異議 立法原則 規製 管製 集中 中國 檯灣省 脩正 禁止
공평교역법 입법례 이의 입법원칙 규제 관제 집중 중국 태만성 수정 금지
公平交易法对于事业结合之管制目的,系在对于事业因结合所造成经济力之集中,事先加以防范,以管制其对市场可能造成之弊害(如垄断市场),并维持市场上有效之竞争结构。换言之,台湾结合管制之立法原则,系倾向于采取所谓之“折衷规制”(相较于所谓之“原则禁止”及“弊害规制”)立法例。
公平交易法對于事業結閤之管製目的,繫在對于事業因結閤所造成經濟力之集中,事先加以防範,以管製其對市場可能造成之弊害(如壟斷市場),併維持市場上有效之競爭結構。換言之,檯灣結閤管製之立法原則,繫傾嚮于採取所謂之“摺衷規製”(相較于所謂之“原則禁止”及“弊害規製”)立法例。
공평교역법대우사업결합지관제목적,계재대우사업인결합소조성경제력지집중,사선가이방범,이관제기대시장가능조성지폐해(여롱단시장),병유지시장상유효지경쟁결구。환언지,태만결합관제지입법원칙,계경향우채취소위지“절충규제”(상교우소위지“원칙금지”급“폐해규제”)입법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