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家
社會科學傢
사회과학가
Social Scientist
2007年
5期
104~106
,共null页
实体法 程序法 非法人团体 民事主体制度
實體法 程序法 非法人糰體 民事主體製度
실체법 정서법 비법인단체 민사주체제도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的核心问题,它的不断完善将能更好地发挥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多的非法人团体应运而生。在运用民法调整非法人团体法律关系时,出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现实冲突。为解决这种冲突,应该赋予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體製度是民法的覈心問題,它的不斷完善將能更好地髮揮民法在社會生活中的調整作用。隨著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髮展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趨勢,越來越多的非法人糰體應運而生。在運用民法調整非法人糰體法律關繫時,齣現瞭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現實遲突。為解決這種遲突,應該賦予非法人糰體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重新構建我國的民事主體製度。
민사주체제도시민법적핵심문제,타적불단완선장능경호지발휘민법재사회생활중적조정작용。수착아국사회시장경제적발전화이익주체적다원화추세,월래월다적비법인단체응운이생。재운용민법조정비법인단체법률관계시,출현료실체법화정서법적현실충돌。위해결저충충돌,응해부여비법인단체민사주체적법률지위,중신구건아국적민사주체제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