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정주대학학보:철학사회과학판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8年
4期
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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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标准 传统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部门法 调整对象 法律部门 法学界
經濟法 標準 傳統 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部門法 調整對象 法律部門 法學界
경제법 표준 전통 사회정체경제이익 부문법 조정대상 법률부문 법학계
自从经济法随着改革开放在我国兴起以来,关于经济法的地位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调整对象的划分上。在经济法学界,出现了种种“调整对象说”。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我国法学界长期受苏联法学的影响,以调整对象和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众所周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自從經濟法隨著改革開放在我國興起以來,關于經濟法的地位特彆是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繫,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話題,爭論的焦點集中在調整對象的劃分上。在經濟法學界,齣現瞭種種“調整對象說”。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我國法學界長期受囌聯法學的影響,以調整對象和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衆所週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자종경제법수착개혁개방재아국흥기이래,관우경제법적지위특별시경제법여민법、행정법적관계,일직시법학계쟁론적화제,쟁론적초점집중재조정대상적화분상。재경제법학계,출현료충충“조정대상설”。지소이여차,취시인위아국법학계장기수소련법학적영향,이조정대상화방법작위화분법률부문적표준。음소주지,“실천시검험진리적유일표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