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法學研究
법학연구
Cass Journal of Law
2008年
6期
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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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 诈骗犯罪 因果关系 经典罪例
數字時代 詐騙犯罪 因果關繫 經典罪例
수자시대 사편범죄 인과관계 경전죄례
数字时代的诈骗犯罪多利用数字故障作案并可将数字终端——“机器”作为诈骗的对象;其诈骗标的除“财物”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数字失误多为“法可容许的风险”,并为危害结果的“条件”而非“原因”,因而它不能阻却特定的危害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个别场合,即便数字失误导致了“法不可容许的风险”,也属“多因一果”——故意损害他人财产法益者仍应承担相应犯罪的刑事责任。考量诈骗犯罪的“占有目的”时,应以能够支配某标的物作为“占有”的构成要义;数字时代的诈骗犯多为“机会犯”,据此,在适用刑法分则相关法条对其量刑之际,应同时适用刑法总则的特殊减轻处罚规定。
數字時代的詐騙犯罪多利用數字故障作案併可將數字終耑——“機器”作為詐騙的對象;其詐騙標的除“財物”外還包括財產性利益。在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繫上,數字失誤多為“法可容許的風險”,併為危害結果的“條件”而非“原因”,因而它不能阻卻特定的危害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繫。箇彆場閤,即便數字失誤導緻瞭“法不可容許的風險”,也屬“多因一果”——故意損害他人財產法益者仍應承擔相應犯罪的刑事責任。攷量詐騙犯罪的“佔有目的”時,應以能夠支配某標的物作為“佔有”的構成要義;數字時代的詐騙犯多為“機會犯”,據此,在適用刑法分則相關法條對其量刑之際,應同時適用刑法總則的特殊減輕處罰規定。
수자시대적사편범죄다이용수자고장작안병가장수자종단——“궤기”작위사편적대상;기사편표적제“재물”외환포괄재산성이익。재위해행위여위해결과적인과관계상,수자실오다위“법가용허적풍험”,병위위해결과적“조건”이비“원인”,인이타불능조각특정적위해행위여결과간적인과관계。개별장합,즉편수자실오도치료“법불가용허적풍험”,야속“다인일과”——고의손해타인재산법익자잉응승담상응범죄적형사책임。고량사편범죄적“점유목적”시,응이능구지배모표적물작위“점유”적구성요의;수자시대적사편범다위“궤회범”,거차,재괄용형법분칙상관법조대기양형지제,응동시괄용형법총칙적특수감경처벌규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