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곤명리공대학학보:사회과학판
Journal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2009年
1期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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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 法律 人民监督员 犯罪嫌疑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严重后果
常理 法律 人民鑑督員 犯罪嫌疑人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 嚴重後果
상리 법률 인민감독원 범죄혐의인 사법해석 최고인민법원 공안궤관 엄중후과
2008年4月18日,笔者旁听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一起案件:2002年7月,十五岁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先后两次对其年仅四岁的堂妹实施了强奸,案发后畏罪潜逃。2008年,孙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逮,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证据确实,案件事实清楚,但依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因而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监督过程中,笔者深刻地感受到法律遭遇常理时的尴尬。人民监督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提问集中在两个点:一是2005年相关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二是对2005年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2008年4月18日,筆者徬聽瞭人民鑑督員鑑督一起案件:2002年7月,十五歲的犯罪嫌疑人孫某先後兩次對其年僅四歲的堂妹實施瞭彊姦,案髮後畏罪潛逃。2008年,孫某嚮公安機關自首。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逮,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證據確實,案件事實清楚,但依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髮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因而做齣瞭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鑑督過程中,筆者深刻地感受到法律遭遇常理時的尷尬。人民鑑督員嚮案件承辦人員提問,提問集中在兩箇點:一是2005年相關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二是對2005年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文中“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
2008년4월18일,필자방은료인민감독원감독일기안건:2002년7월,십오세적범죄혐의인손모선후량차대기년부사세적당매실시료강간,안발후외죄잠도。2008년,손모향공안궤관자수。공안궤관제청검찰원비체,검찰원경심사인위범죄증거학실,안건사실청초,단의거2005년최고인민법원적상관사법해석적규정“이만십사주세불만십륙주세적인우이여유녀발생성행위,정절경미、미조성엄중후과적,불인위시범죄”,인이주출료불여비준체포적결정。감독과정중,필자심각지감수도법률조우상리시적감개。인민감독원향안건승판인원제문,제문집중재량개점:일시2005년상관사법해석적시간효력;이시대2005년상관사법해석적조문중“미조성엄중후과”적인정표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