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社会科学
寧夏社會科學
저하사회과학
Social Sciences In Ningxia
2009年
4期
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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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 选择权
被害人 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 選擇權
피해인 형사보통정서간역심 선택권
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我国借鉴西方“辨诉交易”、“有罪答辩”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简化刑事普通程序的一项巨大举措。但是它的缺陷之一就是对被害人尤其是其对审判程序形式选择权利的忽视。被害人拥有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选择权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不光是在实践中,也要在立法上重视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特别要完善其对程序的否决权,并以此为契机,构建起兼顾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利益的和谐诉讼关系。
普通程序簡易審是我國藉鑒西方“辨訴交易”、“有罪答辯”製度,結閤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簡化刑事普通程序的一項巨大舉措。但是它的缺陷之一就是對被害人尤其是其對審判程序形式選擇權利的忽視。被害人擁有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的選擇權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必要性。不光是在實踐中,也要在立法上重視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特彆要完善其對程序的否決權,併以此為契機,構建起兼顧國傢、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利益的和諧訴訟關繫。
보통정서간역심시아국차감서방“변소교역”、“유죄답변”제도,결합아국사법실천적기출상간화형사보통정서적일항거대거조。단시타적결함지일취시대피해인우기시기대심판정서형식선택권리적홀시。피해인옹유형사보통정서간역심적선택권구유일정적이론기출화현실필요성。불광시재실천중,야요재입법상중시피해인적정서선택권,특별요완선기대정서적부결권,병이차위계궤,구건기겸고국가、피고인、피해인삼방이익적화해소송관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