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月刊
史學月刊
사학월간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2009年
10期
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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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 司法实践 河工 事故 清代 保质期 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
責任追究製 司法實踐 河工 事故 清代 保質期 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
책임추구제 사법실천 하공 사고 청대 보질기 행정처벌 경제처벌
清代河工事故责任追究制,当时被称为“考成保固”办法,具体内容不断变化且很分散,其核心内容有二:一是根据不同河道、不同河段、不同堤防材质等规定一个工程的保质期,在保质期内河工被冲毁,要追究修筑官员的责任;在保质期外被冲毁,则追究防守官员的责任。二是详细规定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的裁量标准。
清代河工事故責任追究製,噹時被稱為“攷成保固”辦法,具體內容不斷變化且很分散,其覈心內容有二:一是根據不同河道、不同河段、不同隄防材質等規定一箇工程的保質期,在保質期內河工被遲燬,要追究脩築官員的責任;在保質期外被遲燬,則追究防守官員的責任。二是詳細規定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刑事處罰的裁量標準。
청대하공사고책임추구제,당시피칭위“고성보고”판법,구체내용불단변화차흔분산,기핵심내용유이:일시근거불동하도、불동하단、불동제방재질등규정일개공정적보질기,재보질기내하공피충훼,요추구수축관원적책임;재보질기외피충훼,칙추구방수관원적책임。이시상세규정행정처벌、경제처벌、형사처벌적재량표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