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实务
對外經貿實務
대외경무실무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2009年
11期
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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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英芬 刘美霞 闫淑敏
週英芬 劉美霞 閆淑敏
주영분 류미하 염숙민
可转让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 风险 指定银行 信用证转让 第38条 开证行 授权
可轉讓信用證 第二受益人 風險 指定銀行 信用證轉讓 第38條 開證行 授權
가전양신용증 제이수익인 풍험 지정은행 신용증전양 제38조 개증행 수권
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转让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转让行是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根據UCP600第38條b款,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轉讓行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轉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兌用的信用證。轉讓行是指辦理信用證轉讓的指定銀行,或噹信用證規定可在任一銀行兌用時,指開證行特彆如此授權併實際辦理轉讓的銀行。開證行也可擔任轉讓行。
근거UCP600제38조b관,가전양신용증(transferable credit)시지전양행응수익인(제일수익인)요구전위전부혹부분유령일수익인(제이수익인)태용적신용증。전양행시지판리신용증전양적지정은행,혹당신용증규정가재임일은행태용시,지개증행특별여차수권병실제판리전양적은행。개증행야가담임전양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