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月刊
理論月刊
이론월간
Theory Monthly
2010年
2期
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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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法主体 中观经济法主体 微观经济法主体
宏觀經濟法主體 中觀經濟法主體 微觀經濟法主體
굉관경제법주체 중관경제법주체 미관경제법주체
中观经济法主体作为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相并列的第三体系,其基本使命在于弥补“双重失灵”,构成宏观经济法主体、中观经济法主体与微观经济法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弥补的均衡。
中觀經濟法主體作為與企業——市場體繫和政府——國傢體繫相併列的第三體繫,其基本使命在于瀰補“雙重失靈”,構成宏觀經濟法主體、中觀經濟法主體與微觀經濟法主體相互協調、相互瀰補的均衡。
중관경제법주체작위여기업——시장체계화정부——국가체계상병렬적제삼체계,기기본사명재우미보“쌍중실령”,구성굉관경제법주체、중관경제법주체여미관경제법주체상호협조、상호미보적균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