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중산대학학보:사회과학판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0年
2期
189~200
,共null页
信托财产 双重所有权 单一所有权 法律移植
信託財產 雙重所有權 單一所有權 法律移植
신탁재산 쌍중소유권 단일소유권 법률이식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庭抗礼是信托财产产生“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根本原因。中国不可能因为没有衡平法而由此永远与信托制度绝缘,但信托法移植到我国以后,其运行环境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国既没有双重所有权的理念,也没有衡平法的传统,因此在我国的信托立法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成为立法中的“真空”。事实上,信托移植的终极目标不在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而在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理财功能和防范功能。分析表明,如果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法律移植的难度,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受托人的理财功能,同时对受托人的防范功能同样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由受托人享有所有权是我国移植信托制度的可行性选择,建议我国在信托立法中明确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庭抗禮是信託財產產生“普通法所有權”和“衡平法所有權”的根本原因。中國不可能因為沒有衡平法而由此永遠與信託製度絕緣,但信託法移植到我國以後,其運行環境是在大陸法繫的框架下進行的,我國既沒有雙重所有權的理唸,也沒有衡平法的傳統,因此在我國的信託立法中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一直懸而未決,成為立法中的“真空”。事實上,信託移植的終極目標不在于是否採用雙重所有權的形式,而在于實現信託製度的覈心功能:理財功能和防範功能。分析錶明,如果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法律移植的難度,而且能夠充分髮揮受託人的理財功能,同時對受託人的防範功能同樣可以得到有效的髮揮。由受託人享有所有權是我國移植信託製度的可行性選擇,建議我國在信託立法中明確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賦予受託人。
보통법화형평법적분정항례시신탁재산산생“보통법소유권”화“형평법소유권”적근본원인。중국불가능인위몰유형평법이유차영원여신탁제도절연,단신탁법이식도아국이후,기운행배경시재대륙법계적광가하진행적,아국기몰유쌍중소유권적이념,야몰유형평법적전통,인차재아국적신탁입법중신탁재산적소유권귀속문제일직현이미결,성위입법중적“진공”。사실상,신탁이식적종겁목표불재우시부채용쌍중소유권적형식,이재우실현신탁제도적핵심공능:리재공능화방범공능。분석표명,여과수탁인향유신탁재산적소유권,불부가이대대강저법률이식적난도,이차능구충분발휘수탁인적리재공능,동시대수탁인적방범공능동양가이득도유효적발휘。유수탁인향유소유권시아국이식신탁제도적가행성선택,건의아국재신탁입법중명학장신탁재산적소유권부여수탁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