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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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6期
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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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非签约方第三人 禁反言原则 合并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 非籤約方第三人 禁反言原則 閤併仲裁
국제상사중재협의 비첨약방제삼인 금반언원칙 합병중재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可能因国际商事合同利益的继受、义务的承担、第三方受益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可因适用禁反言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理论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还可因合并仲裁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在决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时,还应考虑"管辖权自决"原则、准据法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素。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可能因國際商事閤同利益的繼受、義務的承擔、第三方受益而對非籤約方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可因適用禁反言原則、刺破公司的麵紗理論而對非籤約方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還可因閤併仲裁而對非籤約方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在決定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對第三人的效力時,還應攷慮"管轄權自決"原則、準據法及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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