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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10期
15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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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民事执行标的 判例法
知識產權 民事執行標的 判例法
지식산권 민사집행표적 판례법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后的胜诉方经常发现败诉方没有足够可被执行的有形财产,而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却使债权人看到了实现债权的希望。作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以知识产权作为强制执行对象有助于解决有形资产缺失带来的"执行难"问题。但是,债务人的知识产权能否作为民事执行标的,这是一个需要不断试错和验证的法律问题。美国的联邦法和判例实践在处置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执行标的的问题上已相当成熟,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执行标的之处分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後的勝訴方經常髮現敗訴方沒有足夠可被執行的有形財產,而債務人的知識產權卻使債權人看到瞭實現債權的希望。作為企業財產的一部分,以知識產權作為彊製執行對象有助于解決有形資產缺失帶來的"執行難"問題。但是,債務人的知識產權能否作為民事執行標的,這是一箇需要不斷試錯和驗證的法律問題。美國的聯邦法和判例實踐在處置知識產權作為民事執行標的的問題上已相噹成熟,這對我國知識產權作為民事執行標的之處分立法具有重要的藉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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